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4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張家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伍萬捌仟壹佰參拾玖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參拾玖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