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東液化石油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和易商用汽車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
件,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