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新億暉鋼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婷雅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祐營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185 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