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羅利派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1,468 元,應徵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