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織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相 對 人 沅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靖永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馨瑩律師住○○市○○區○○○路0號13樓N室
相 對 人 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玲
一、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暨請求調解不成立後起訴,惟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查聲
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等新台幣(下同)12,000,000
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12,000,000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
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