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60號
原 告 陳亦智即萬寶立華廈管理負責人
被 告 博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弘遠
訴訟代理人 吳宏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