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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60號
原      告  陳亦智即萬寶立華廈管理負責人

被      告  博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弘遠

訴訟代理人  吳宏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