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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0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敏輝 
被      告  梵樺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織如 
            黃群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