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挪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源
被上訴人 李佳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8,96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