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051號
原 告 彭清宏即即彭仁志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洪千惠律師
楊岡儒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曾富麟
劉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彭清宏為原告彭仁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彭仁志於起訴後之111年9月13日死亡,彭清宏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有個人基本資料、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是本件自應由彭清宏承受訴訟,惟其及被告均未聲明由彭清宏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彭清宏為彭仁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