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199號
原      告  華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建彰 


被      告  邱緯杭即炘洹景觀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1年6月2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本院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是原告未依限補正裁判費,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