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祥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國珍
訴訟代理人 謝秉龍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達糧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955,應徵第2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