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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787號
原      告  舜立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華 
訴訟代理人  李姿瑩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程義翔 
被      告  潔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祥龍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鍾政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減縮訴之聲明(一部請求撤回,減縮聲明狀繕本併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8月2日上午10時3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