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宗憲
楊茹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維崗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7,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