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897號
上 訴 人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被上訴人 米倫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凱文
兼
訴訟代理人 張志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米倫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6,24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