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安加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安加居
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黃起富
被 告 彭雯娥
一、原告因給付押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另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