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580號
原 告 甲天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郜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輝興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9,7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