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財豐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萬龍 
訴訟代理人  顏瑀吏 
被      告  台灣好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蓮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本件被告址設高雄市仁武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