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11號
原 告 陳威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達旅行社有限公司間團員請求償還團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