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優利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博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宿烏托邦寵物旅館即李冠霖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