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訴訟代理人 吳彥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詠騰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萬4,896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