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22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聯財
王麗卿
王麗雯
王麗梅
呂昌幸
陳金水
李志偉
陳卓和蕊
林上軒
王惠玲
王惠卿
黃樹木
蔡伊德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黃一揚
訴訟代理人 黃耀堂
上列上訴人王聯財等13人與被上訴人黃一揚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主張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如附表「應付金額欄」所示,應繳納之上訴審裁判費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各為新臺幣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分別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單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