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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3068號
原      告  詹麒民 
被      告  原價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仰 
訴訟代理人  吳俊豪 
            邵允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請求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零件(下稱系爭零件)組裝電腦主機1部(下稱系爭主機),價金共新臺幣(下同)72,659元。詎系爭主機於110年12月底,出現開機畫面異常、聲音出錯、播放影片時當機等情況。伊遂於111年5月20日時將系爭主機送交被告維修,然維修後未見改善,伊復於111年8月25日再次送修,維修後仍未見改善,伊再於112年2月15日送修後,仍有前開故障及開機按鍵接觸不良等情形。因系爭零件存有瑕疵導致主機故障,被告有不完全給付情事,伊爰依買賣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於112年5月17日向被告解除買賣契約,被告即應退還伊價金。又系爭主機經送修三次仍未能修復,伊亦得依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下稱應記載事項)第5項第4點,請求被告返還價金,本件伊僅請求被告退還70,109元。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359條、第259條第2款、第179條規定及應記載事項第5項第4點擇一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1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未舉證證明伊出賣之零件存有瑕疵及伊有不完全給付情事,且系爭主機送修後由原告取回時,均有測試確認可正常使用,無法排除系爭主機故障情形為原告本身使用系爭主機不當或軟體因素造成。縱認系爭零件存有瑕疵,原告怠於通知伊有瑕疵,已視為受領系爭主機而不得主張瑕疵擔保權利,況原告遲至112年5月17日始解除買賣契約,亦已罹於除斥期間。原告請求伊退還價金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110年12月25日向被告購買系爭零件組裝系爭主機,價金共72,659元。
  ㈡原告於110年12月底發現系爭主機有開機異常、遊戲畫面異常、播放影片時當機等故障情形。
  ㈢原告於111年5月20日將系爭主機送交被告維修。於111年5 月底經被告通知取回系爭主機時,兩造有測試系爭主機運作情形正常。嗣原告使用系爭主機時仍有故障情形。
  ㈣原告於111年8月25日將系爭主機送交被告第二次維修,經被告發現金士頓SKC0000 000GB固態硬碟(即附表編號6)故障並更換新品。000年00月間經被告通知取回系爭主機時,兩造有測試系爭主機運作情形正常。嗣原告使用系爭主機時仍有故障情形。
  ㈤原告於112年2月15日將系爭主機送交被告第三次維修。於000年0月間經被告通知取回系爭主機時,兩造有測試系爭主機運作情形正常。嗣原告使用系爭主機時仍有故障情形。
  ㈥原告有於000年0月間調整系爭主機之電腦處理器。
  ㈦原告使用系爭主機時,有使用模擬器多開遊戲遊玩。
四、本件爭點:
 ㈠系爭主機零件是否存有瑕疵?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359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有無理由?
  ㈡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179條規定及應記載事項第5項第4點請求被告退還價金70,109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未舉證證明系爭零件存有瑕疵,其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359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為無理由
 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54條固有明文。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民法第354第1項前段、第359條前段雖亦有明文。惟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內容不符債務本旨,且有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而造成債權人之損害所應負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是以,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而給付不完全(未符債務本旨)為其成立要件,如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應先由債權人就其所受領之給付未符合債務本旨致造成損害,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8號判決意旨可參)。且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買受人主張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者,應由買受人就瑕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4號判決意旨可參)。本件原告主張系爭零件存有瑕疵,被告有不完全給付情形,為被告所否認,依前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上情負舉證之責任。 
 ⒉經查,原告於110年12月25日向被告購買系爭零件組裝系爭主機,嗣發現有開機異常、遊戲畫面異常、播放影片時當機等故障情形,固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㈠、㈡),並有發票暨購買明細、銷貨單、錄影光碟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17、37、115、199頁、卷附證物袋)。惟查,上開證據至多僅得證明系爭主機有故障情事,並無法推認故障之原因為何,尚難逕認即為系爭系零件有瑕疵所致。
 ⒊次查,原告於111年5月、8月、000年0月間將系爭主機送修後,於取回系爭主機時均有現場確認運作情形正常,為原告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㈢、㈣、㈤),並有被告維修測試資料可佐(見本院卷第89至95、119至145頁)。又證人即被告員工黃柏榮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是被告公司維修工程師,在111年8月底負責維修系爭主機…系爭主機因為在待機以及玩遊戲多開時會當機而送修,多開是指原告同時用多個帳號玩同一個遊戲,這是非正常使用…我將電腦系統重灌,並做計時測試,發現固態硬碟有故障,換新硬碟後進行測試,也有玩遊戲測試,都是正常的,就通知原告來取件,並請原告現場操作…固態硬碟屬消耗品,使用一定時間就可能出現問題,所以有替原告換新等語(見本院卷第153至154頁)。而黃柏榮既為實際維修人員,對於維修經過應有相當了解,且其所述亦與前開維修測試資料相符,是其所述應堪採信,可徵原告於送修前有不當使用系爭主機之情形,然於被告維修、測試時屬可正常使用狀態。佐以原告自陳:系爭主機一買來,我就有使用模擬器多開掛機遊玩,幾乎沒有關機,偶爾會看Youtube或閒置桌面,就會當機,在看Youtube時,模擬器也掛機在跑(見本院卷第246頁),足徵原告長期、高度使用模擬器多開遊玩。又多開模擬器狀況下使用其他應用程式會影響模擬器流暢及多開數量;多開模擬器數量佔用電腦CPU、記憶體及GPU之占比,不建議超過90%以上,將會造成電腦整體流暢受影響並有高機率導致模擬器或其他應用程式崩潰停止運作等情,有網路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242頁),是系爭主機故障情形亦無法排除為原告自身不當使用系爭主機造成,難認即為系爭零件於買賣、交付時存有瑕疵所致。
 ⒋至系爭主機固態硬碟雖發現有故障情形,然業經被告於000年0月間維修換新,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㈣)。且承前述,固態硬碟故障情事,是否為原告不當使用所致,實非無疑,況系爭主機於硬碟換新後仍發生故障情形,即難認此與固態硬碟故障有涉,是亦無從憑此即為對原告有利之認定。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系爭零件於購買時存有瑕疵屬不完全給付,並因而造成系爭主機故障,依上開說明,自難認原告主張為可採,是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359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即屬無據。
 ㈡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179條規定及應記載事項第5項第4點請求被告退還價金,為無理由
 ⒈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民法第259條固有明文,然上開義務前提為契約經合法解除始發生。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雖有明文,然須符合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有損害,且受利益者並無法律上原因等要件,始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經查,原告無從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359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業經本院論述如前,則被告依買賣契約受領原告給付之價金,自有法律上原因。是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退還價金,即無可採。
 ⒉另按因非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商品於保固期間內毀損者,出賣人負維修責任;如經送修三次仍未能修復者,買受人得請求出賣人返還其所支付之價金,或更換同一種類之商品,出賣人不得拒絕,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條第4款固有明文。然系爭主機經原告送修三次後,仍有故障情形,雖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㈢、㈣、㈤)。惟系爭主機故障情形無法排除係原告使用不當所致,原告未能舉證證明系爭零件存有瑕疵,且故障之固態硬碟已經被告換新等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是原告既未證明系爭零件有何毀損,其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退還價金,亦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359條、第259條第2款、第179條規定及應記載事項第5項第4點,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0,1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編號
名稱
項目
價格(新臺幣/元)
1
ASUS ROG Cetra Ⅱ Core Moonlight
入耳式電競耳機
2
Apexgaming【套裝】獵刃 BTS-530A
主機殼
2,000 
3
Scythe LGA1700 升級套件
處理器散熱器螺絲套件
74 
4
Scythe【套裝】無限伍 ARGB黑化版 散
處理器散熱風扇
1,500 
5
Apexgaming【套裝】AJ-750M/金牌/全
電源供應器
2,000 
6
【套裝】金士頓 SKC0000 000GB(m.2P)
固態硬碟
3,038 
7
【套裝】金士頓 Fury Beast 8Gx2 D4-3
桌上型超頻記憶體
1,500 
8
ASUS【套裝】TUF GAMING Z690-PLUS D
主機板
6,000 
9
【套裝】Intel I0-00000K【代理】(17
處理器
12,788 
10
金士頓 Fury Beast 16G D0-0000(KF432
桌上型超頻記憶體
1,780 
11
【活動】Kingston 酒精噴霧
酒精噴霧
12
Micron Crucial 美光 P2 1TB(M.2 PCI
固態硬碟
1,999 
13
Toshiba 4TB(DT02ABA400)(3Y)(SMR疊
硬碟
2,550 
14
ZOTAC RTX3070 Twin Edge OC LHR 【A3
顯示卡
23,490 
15
ASUS VP32UQ(31.5吋)
螢幕/顯示器
9,650 
16
Windows 10中文家用彩盒 32/64位元
作業系統
4,290 
17
3C pig【HDMI-100】HDMI 2.0公-公/鍍
HDMI傳輸線
 
 
合計
72,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