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514號
原      告  歐舒邁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星章 
被      告  昀采時尚醫美診所

法定代理人  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8,000元,有其起訴狀及在卷可稽,又兩造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合先敘明。而被告籍設高雄市左營區,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