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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建小字第8號
原      告  彩虹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本樟
被      告  連伯仲即嘉祐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東縣,有其商業登記抄本、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47頁),且本件原告已聲請將本院移送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見本院卷第43頁),依上開規定,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