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333號
原 告 健爾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湘華
被 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