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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333號
原      告  健爾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湘華 


被      告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