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9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秀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靖翔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原為新台幣(下同)161萬1,320元,惟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請求命被上訴人給付223萬1,678元,則上訴人擴張上訴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3萬1,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