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175號
反訴 原告 胡惠文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吳耘青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大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求償新臺幣(下同)15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