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184號
原 告 勝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泰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翰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執請求權基礎尚有未洽,尚有繼續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8月15日16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