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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90號
原      告  永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生 


被      告  許芳瑞律師即洪武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69,80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5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本院卷第37至45頁),依前引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