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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簡字第239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廣偉 
被      告  潔順清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杜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零捌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參萬零捌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84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79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潔順清潔有限公司(下稱潔順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16日邀同被告杜凱文擔任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借款契約,向伊借款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9日起至115年8月19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潔順公司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還款付息時,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借款利率改依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3.5%計付遲延利息。又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加計付違約金。詎潔順公司未依約還款,共尚欠本金330,847元未還。而杜凱文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潔順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有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授信約定書、保證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往來明細查詢、歷史利率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36、15、83、85、17頁),並經本院核對無誤。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前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潔順公司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又杜凱文既為上開借款連帶保證人,即應與潔順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適用利率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14,575元
自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67%
自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16,272元
自112年4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6.54%
自112年5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
6.66%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7%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1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330,847元




附表二:
編號
現欠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適用利率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
14,575元
自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67%
自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16,272元
自112年5月20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
6.54%
無
自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
6.66%
自112年6月2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67%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1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自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330,8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