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370號
原 告 黃美香
訴訟代理人 李翰林
被 告 跨食代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訴訟文件及開庭通知之送達有瑕疵,應再開辯論,爰定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