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387號
原 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宗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鼎謙
被 告 成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而合意管轄依有無排他性而言,固可分
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
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
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
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又訴訟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住戶規約第18條第2項約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
本社區所在地之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等語。兩造既已合意就本件給付管理費之爭議,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即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及聲請,將本件以裁定移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