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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洪振源 
被      告  速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琴 
被      告  蔡亭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亭誌經營網路賣場販買輪胎及輪框,地址電話為被告速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所使用,原告買受輪胎後有爆胎情事,受有損害,故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依原告主張被告之住所地為高雄市楠梓區,查被告速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地址亦在高雄市楠梓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考。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應由被告住所地所在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