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洪振源
被 告 速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琴
被 告 蔡亭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亭誌經營網路賣場販買輪胎及輪框,地址電話為被告速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所使用,原告買受輪胎後有爆胎情事,受有損害,故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依原告主張被告之住所地為高雄市楠梓區,查被告速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地址亦在高雄市楠梓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考。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則,應由被告住所地所在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