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218號
原 告 胡聲揚
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康國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