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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沈揮雄 
            郭芳成 
            沈認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被      告  高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智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高雄市仁武區土地及租金,而被告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第16條約定合意由土地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爰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