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35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