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538號
原 告 王雄洲
被 告 新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如棻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