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70號
原 告 彩虹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本樟
被 告 嘉祐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連伯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祐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違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