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307號
原 告 永雋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雲
被 告 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華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力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99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