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349號
原 告 昇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電轉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