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82號
原 告 強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蘭靜茹
被 告 玉光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光綠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3,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