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大中小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思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11萬0,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