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79號
原 告 振富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雄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芳賓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4,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