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98號
原 告 王耀慶即千蓺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顏愷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0,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