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號
原 告 御庭健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龍
訴訟代理人 葉信義
被 告 孫黃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黃秀蘭間返還公司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