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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事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徐洪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抬頭欄關於「異議人就本院113年8月29日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14806號裁定聲明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異議人就本院113年8月29日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促字第14086號裁定聲明異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引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