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址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宥駿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廢棄,故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41萬4,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