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豔羚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扣除已繳6,750元,尚應補繳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