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紀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㈠原判決廢棄;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3,990元,及其中71,990元自112年5月21日起,暨其中112,000元自112年12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190,781元,則上訴人上訴利益即為190,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