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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米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瑜 


相  對  人  岱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雄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4、5關於發票日記載「113年5月1日」、「113年5月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3年7月1日」、「113年8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